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
日期:2024-01-13 14:10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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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,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。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,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交车管所注销。应当报废的机动车,其所有人在办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,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。

1、【没收车辆依据】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00条第1款:“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。”
2、【罚款吊销依据】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00条第2款:“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,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”
3、【被吊销后2年内不能重新领证依据】
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第12条第3项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:(三)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;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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